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四川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育装备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代表会员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为教育事业服务,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在行业管理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公共事业上发挥服务作用。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址:成都市。
本会的网址:www.scjyzb.net。
第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本行业的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为教育行政部门编制本行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及近期实施计划提供依据;
(二)开展本行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协助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及法规,监督检查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及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协助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四川省教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修订本行业产品标准,并推进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四)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的经验,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推进企业管理的现代化;
(五)参加本行业产品质量的行业检查,收集和反馈产品质量信息,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诊断与咨询,协助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育技术市场,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开展技术咨询,促进各会员单位的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工作;
(七)对本行业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研究,组织行业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工作的经验交流,提高经济效益;
(八)举办本行业的全省性展览、展销会和有关报告会、研讨会;受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委托,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全国展览和出国展览、来华展览,开拓教育装备产品出口渠道;
(九)从事本行业的经济信息收集与分析,进行市场调查预测,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促进国内外信息的传递;
(十)针对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一)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等;
(十二)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本行业职工培训工作和推进人才交流,对本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查分析,向有关部门提出修订、改革劳动工资制度和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建议;
(十三)拟定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
(十四)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为会员单位服务;
(十五)承担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及其他单位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履行入会手续,即为本会会员。
(一)从事教育装备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从事教育装备管理和研究的单位;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为本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四)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根据必备条件和考察报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处审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名单。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本会举办的各项公益事业的受益权;
(四)分享本会各项服务工作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执行本会决议,并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吊销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退会名单。
第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名单。
(一)超过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超过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四)其它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八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行业规约;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因工作需要,一般每年可召开一次会员会议。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权利,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企业单位数一般应占会员单位数的1/3左右。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常务理事会议研究,拟定换届方案,并在会员大会召开前报本会的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但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20%。
第二十五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的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若干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20-35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日常领导工作,行使理事会第二十五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召开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包括1名会长、若干名副会长和1名秘书长。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热爱本行业,熟悉本行业状况。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会长职责: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审批本会财务预算,以及本会的经费开支;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副会长协助会长的工作,并向会长负责;
(六)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
第四十三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理事会新推举一位副秘书长代行秘书长职责。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会费;
(二)政府资助拨款;
(三)本会举办各项公益事业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捐赠;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按照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教育装备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个人会员可免交会费。
第五十五条经费支出:
(一)本会组织的业务活动费用;
(二)本会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交通费用;
(三)本会的办公费用;
(四)邀请专家进行咨询交流的费用;
(五)对本会做出贡献的团体及个人的奖励;
(六)对教育装备行业有益事业的支持和赞助;
(七)其他合法支出。
第五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二条 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后十五日内,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本章程经2018年09月13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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